宁人社办发〔2020〕6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15号),自治区人社厅在印发《2020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宁人社发〔2020〕85号)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落地落实
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将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工作调度,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2021年1月底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窗口)、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全面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确定的公开事项,并逐步将公开事项扩大到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所有服务事项。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各县(市、区)结合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新任务、新要求、新政策,及时对公开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应公开事项及时主动公开,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级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请各县(市、区)于2021年1月底前,将本县(市、区)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确定事项的公开情况报自治区人社厅办公室。
各地在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社厅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951-5099035。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