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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8-02 10:47:11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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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加强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和博士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10(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8日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加强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和博士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旨在面向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吸引获得博士学位优秀青年从事科学研究,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统称博士后工作平台,分别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
    (一)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招收博士后的组织。流动站、工作站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二)实践基地是指在有技术开发条件较好的园区、较强技术实力的企业及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内,经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实践基地为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三)博士后是指在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招收的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国家、自治区、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管理细则;组织流动站、工作站的推荐申报、实地检查、评估考核、管理服务;组织实践基地的评估设立、年度考核、管理服务,以及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经费资助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站单位(设有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的单位统称)负责成立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博士后进站、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平台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双一流”高校等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高水平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九条   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四)能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五)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合作意向;
    (六)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建有自治区级以上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单位,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创新示范性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研发实力强、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迫切、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重点企业,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
    第十条   设立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一定数量研发团队,有创新性的科研项目;
    (四)建立了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人才引进培养上有一定基础;
    (五)能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承担自治区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可优先设立实践基地。
    开发区申报实践基地,必须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工作站以及实践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园区自主申报或联合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一般流动站、工作站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实践基地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设立流动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推荐,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二)设立工作站: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设站条件,组织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推荐,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设立。
    (三)设立实践基地:自治区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附件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地级市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初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提出意见,提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设立。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照国家规定的样式、规格,统一制作并颁发牌匾。
    第十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实行退出注销机制,凡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基地)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家、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注销。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主体: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
    (二)工作站一般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对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6人以上、且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
    (三)实践基地须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四)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条件:
    (一)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申请进入企业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临床医学领域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除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确需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严格控制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
    第十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设站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博士后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公告。  
    (二)个人申请:申请进站博士后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论文等资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的人员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还需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件。
    (三)评估审查:设站单位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对申请进站人员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评估,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择优确定拟招收博士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查。
    (四)办理手续:经审查同意后,由设站单位办理招收手续。设站单位组织与招收博士后人员签订合同(协议),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资福利待遇、违约处罚等。
    (五)组织报到:招收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应取消进站资格。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半年仍未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工作站、实践基地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确需延长的,由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待遇、职称评聘、教师资格、户口迁移、学术交流、导师指导、定期考核等,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
    (一)组织人事关系: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二)工资福利: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博士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三)社保待遇: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医疗保障待遇,设站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称评聘: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继续留宁工作,可根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申报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依据。
    (五)教师资格:高校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教师资证。

    (六)户口迁移:博士后可依据本人意愿办理常住户口和随迁子女入户入学手续。外籍来宁博士后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指南》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手续。
    (七)学术交流:博士后人员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须经设站单位批准。
    (八)导师指导: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的博士后,配备1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的合作导师;工作站、实践基地联合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实行“双导师制”,共同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
    (九)定期考核: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进行开题报告、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博士后工作原则、内容、基本考核标准等要求执行,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对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签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形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退站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人事档案将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关系随人事关系一并转出,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后、继续留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享受自治区引才相关补贴政策。到事业单位工作,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暂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解决,首次聘任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外籍博士后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人才签证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培养工作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注重质量、稳步提升的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科技发展前沿,遵循高层次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综合施策,统筹推进。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博士后人员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对博士后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发改、工信、科技、教育、卫健、农牧、财政等部门要从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为博士后培养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发挥培养主体作用,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培养计划,对不同学科博士后实行分类培养。把博士后放在关键科研岗位上锻炼,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推动博士后成长为高校教师、高水平科研团队成员。对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情况进行分类考核和跟踪问效。落实平台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要“一人一策”为博士后制定培养方案和科研计划书,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定期对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承担课题等进行指导,对博士后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政治思想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围绕研究方向、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主动参与国家、自治区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攻关,积极承担全国博士后基金会特别资助、面上资助项目及自治区科技计划等项目,积极开展项目研讨、技术交流和成果转化应用,全身心投入到课题研究和科研攻关。 


第七章  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评估考核分为国家评估、自治区考核和单位考核三个层面,具体为:
    (一)国家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组织,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单位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一次,为设站时间未满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一般合并开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二)自治区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每三年对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进行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实地核查、专家评估、会议研究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制度建设、博士后招收、与工作站(实践基地)合作、博士后科研、后勤服务等情况(附件2、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流动站、工作站考核如与全国级评估工作同步,可依据全国的评估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三)单位考核:设站单位每年对在站博士后进行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单位评议、考核小组研究的办法,考核博士后组织课题研究、承担基金项目、申请专利和标准、获得奖项、成果转化应用等情况(附件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自治区对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的考核,排名前20%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前30%的可评定为良好等次。对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考核优秀以及对在站博士后考核合格以上的,给予奖励和资助:
    (一)流动站、工作站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助,考核为良好的给予10万元资助;流动站、工作站吸引人才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攻关、实验示范,成果特别显著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实践基地考核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设立工作站。
    (二)在站博士后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资助,最多资助2年。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注销。博士后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三十二条  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设站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发现有提供虚假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处理。 


第八章  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自筹。自治区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给予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经费资助和奖励,从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自治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实践基地,自治区给予10万元资助,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参照流动站、工作站资助标准自筹。
    (二)对出站继续留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博士后,自治区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科研项目资助,连续资助3年。
    (三)对考核优秀、出站继续留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完成科研成果显著、产生重大效益的博士后,自治区每人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投入计入企业研发经费,并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第三十五条  设站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博士后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奖励资助经费,严格按照用途和财务规定支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考核指标体系评分表
          4.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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