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拟订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政策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任务,构建人才服务体系。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制度,综合管理自治区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和厅局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措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教育厅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办公电话:0951-5099021;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