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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20 14:25: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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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1〕188号


各市、县(区)党委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残联,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6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安排部署,有效解决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全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就业形态企业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依托互联网平台、终端连接供给和消费两端,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模式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机构或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终端等实现就业, 其就业方式有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第五条 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包括:就业权力、取得劳动报酬权力、享受社会保险权力、职业伤害受保障权力、休息权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力、民主参与权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权力。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主管部门,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文旅、医保、法院、工会、残联、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承担相应职责,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共同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第二章 用工形式与管理

    第七条 按照平台用工方式以及劳动者与企业间的关系,企业用工可分为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三种用工形式以及自由从业劳动者。
    ( 一)劳动合同用工是指企业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由企业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合同用工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二)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与用工企业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企业管理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 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是指劳动者依托平台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工作有较强自主性,能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受企业管理,遵守平台确定算法、劳动规则,或者为企业提供临时性、零散性、短期性劳务服务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四)自由从业劳动者是指劳动者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形式。自由从业劳动者与企业是平等民事关系。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职能部门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指导企业规范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纸质劳动合同或者电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电子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 劳动者权益

  第九条 实施平等就业制度,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力,劳动者不因性别、民族、种族等条件受到歧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抵押物,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其他证件,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第十条 鼓励引导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调整和降低加盟管理费、服务费、提成等费用,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选择新就业形态就业创业,并享受相关支持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新就业形态企业已成为当前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应当将劳动者全部依法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以及自由从业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应当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税务征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不得违法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工伤保险没有覆盖的其他劳动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劳动者工资以法定货币按月、按周、按天支付或按与企业的共同约定支付,平台企业应当依法科学设计利润分成与工资结构,保障劳动者合理收入,使劳动者及时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并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劳动者收入。
  第十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享有最低工资支付保障,执行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对于在多家企业兼职的劳动者,也纳入最低工资支付保障范围,其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要立足长远发展,根据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劳动强度等,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合理管控劳动者工作时长,对司机、骑手等岗位劳动者,连续工作达到4小时的,必须休息20分钟,平台不得派单。
  第十七条 法定休假节日从事劳动以及休息日从事劳动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以及自由从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从事劳动的,企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形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行业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和高温津贴等规定,加强执法检查,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持续提高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心理疏导,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障和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规定,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尊重劳动者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厂务公开,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第四章 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设定企业监管规则,加快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线上家庭服务、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支持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快递、外卖服务和网络平台物流货运, 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优化、简化企业与劳动者办理企业注册、证照审批、社保、医保、税务等服务流程,按照“ “放管服””与“ 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实行“一照多证”、“ 一证多照”、“ 多证合一”、“ 全区通办”,注册、登记、申报、缴费、结算、查询、待遇支付等业务采取“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政府“12345”“12333”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流程等便捷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动态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依据国家新职业标准,及时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的劳动用工管理服务,企业和劳动者通过互联网、电脑、手机等自备工具在全区范围可跨区域办理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变更、终止等手续,通过手机完成个人自主签名。企业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档案管理与纸质劳动合同打印服务。对于有特殊办理需求的,在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等地点就近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将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纳入培训范围,围绕新就业形态发展,开展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等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能力,提升职业素质。
     第二十六 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规程,按照“ 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做好技能等级认定及证书颁发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跟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代表性企业开展重点行业劳动标准、行业集体合同、书面协议等制定与推广工作,确定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平台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根据各地网约出租车、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实际,督促道路运输平台企业综合考虑从业人员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任务以及当地的平均工资、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优化派单机制,科学确定驾驶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驾驶员劳动报酬标准,规范网约车平台企业自主定价。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建立邮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快递协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行业自律,落实《 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明确加盟双方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和优化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对恶意投诉的 甄别处置,拓宽快递员救济渠道,遏制“以罚代管”。
   第三十条 各级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加强对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做好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在立案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在审理环节,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增加审理透明度;加强与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对已审结的案件,将审理结果及时反馈仲裁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与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督促企业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牢固树立“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二条 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指导已建成商业区、居民小区补充完善有关设施。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转学申请审核、办理流程等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各市、县( 区)分阶段、限期将城市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低收费开放或者免费开放。
  第三十四条 加强工会组织、工会工作的有效覆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员分散、流动性强、权益维护难等特点,创新工会建会入会模式,采取市级工会行业统建、县(市、区)工会行业联建方式,最大限度扩大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覆盖。
    第三十五条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支持企业积极打造健康向上的九游会电竞的文化,拓展劳动者职业发展空间。打造职工驿站、司机之家、户外职工之家,实现建会入会、法律援助、维权帮扶、会员服务等“一站式”办理。

第五章 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文旅、医保、法院、工会、残联、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维权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按年度推进落实工作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出台劳动者权益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共同督促指导平台企业修订完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维权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置各类投诉举报,做好矛盾风险化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畅通裁审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依法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企业要履行矛盾风险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权益保障责任,加强对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随意处罚等突出问题的处理,加大对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曝光。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文旅、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要不断研究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变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发挥自治区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信用中国(宁夏)平台向社会公示,共同保障好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一)在招用劳动者时违法设置性别、民族、种族等歧视性条件的;
    ( 二)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三)以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押金、抵押物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及我区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五)违反延长工作时间相关规定的;
    ( 六)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七)其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2 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4年1月1日。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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