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2〕2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实施助企纾困稳岗等“十大行动”,坚决打好打赢就业收入扩增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我区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9号)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的比例和金额。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出具缓缴情况说明。
三、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四、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至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请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本辖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田 磊 0951-5099041 5099283(传真)
附件: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