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23〕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委办,各技工院校,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建设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应按照“工学一体、产训结合、引领示范、高质量发展”原则,打造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载体,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分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具体建设数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牵头负责,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相关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具体包括新建和已建两类。
第六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建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工院校建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3.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4.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与5家以上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在5家以上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技师担任指导教师。
5.具有5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6.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7.积极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二)大中型企业建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高效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3.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4.具有5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5.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6.积极面向社会或本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7.高度重视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总量占员工数量的4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35%以上。工资单元设置其他补贴或技能补贴,经常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七条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已建项目,应从2011—2020年确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选取,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考核评估确定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
(二)符合新建项目遴选条件。
(三)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建立了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四)年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模30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
(五)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从自治区范围内的技工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中遴选建设,已经获得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的单位不再申报。
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工院校建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高效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3.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00人次,高级工以上培训对象占培训人数的15%以上。
4.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与3家以上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在3家以上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技师担任指导教师。
5.具有2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6.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7.积极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二)大中型企业建设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高效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3.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在职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00人次,高级工以上培训对象占培训人数的15%以上。
4.高度重视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总量占员工数量的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例要达到25%以上。工资单元设置其他补贴或技能补贴,经常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
5.与区内外不少于3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入推进校企合作,积极组织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地企事业单位(含技工院校)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直属单位的申报由自治区主管厅局委办组织;自治区国有企业和中央驻宁企业的申报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中央驻宁事业单位的申报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初审初评。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对申报单位较多的地市和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排序,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答辩评审。按照申报单位职业(工种)类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抽调区内专家组成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答辩评审、打分排序。
(四)实地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采取差额考察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
(五)确定单位。根据答辩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和实地考察结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建议名单,在自治区相关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颁发牌匾、兑现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规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两个类别。其中:生产制造类新建项目、已建项目每个一次性分别给予700万元、600万元资金补助;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新建项目、已建项目每个一次性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期内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建设进度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采取定量打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85分以上)、合格(大于60分、小于85分)和不合格(小于60分)。
(一)年度考核: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对照建设目标自查自评,主要考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期满考核:在建设期满后的第一年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主要考核期满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考核采取组织自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项目称号。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予以退出或摘牌,并视情追回补助资金,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严重低于申报条件规定培养数量的;
(二)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或违反规定程序,经查明属实的;
(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有被挤占、挪用、截留的;
(四)在各级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使用资金、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重大问题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附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细则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