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5〕18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5年12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现就我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照川区、山区(仅指山区九县区)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档次(见附表)。
二、发放办法
(一)按照川区、山区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年限执行相应补贴标准,乡镇工作年限累计,以满年满月计算。
(二)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工作补贴。
(三)经组织批准,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挂职人员,由挂职单位发放相应的工作补贴。
(四)驻乡镇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补贴由派驻单位发放。
三、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这项惠及基层干部职工的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