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营造劳动光荣、尊崇技术的时代风尚,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
(一)明确重点范围对象。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在各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塞上英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荣誉获得者,以及享受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经自治区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办、总工会)
(二)提高政治待遇、社会待遇。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配一定数量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服务范围,定期举办高技能人才国情区情研修班。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中,听取高技能领军人才意见。被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高技能人员,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安家落户、人才补贴、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保健等相关待遇。(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人大常委会代选委,政协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各市、县〈区〉党委;参与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团委、妇联、科协,宁夏税务局等)
(三)提高经济待遇水平。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鼓励各类企业设立带徒津贴和课时补助,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带徒传技作用。对于参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财政厅、国资委)
(四)落实休息休假权利。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自治区及各市、县(区)组织的休假、疗养活动中的比例。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参与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厅、国资委)
二、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五)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一线技术工人,鼓励企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六)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提高技术工人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的比例,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原则上一线技术工人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幅,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特殊岗位技能人才工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国资委;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七)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落实国家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明确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时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加大对做出突出科研成绩的高技能人才绩效激励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
三、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八)加强平台建设。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创建力度。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院校或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专项补贴。对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给予一定的项目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参与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九)加大校企合作。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支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统筹规范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逐步扩大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鼓励企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支持技工院校开展急需特色专业建设,对认定为急需特色专业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参与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会、工商联)
(十)完善评价机制。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自治区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的,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加国际、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竞赛活动,对胜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参与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团委、妇联、工商联)
(十一)激发人才活力。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除国家奖励外,由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再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和培养单位各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分别每人奖励5万元、3000元,所需资金从人才经费中列支。鼓励企业对工艺创新、技术革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在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社会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的荣誉时,优先从获得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推荐。在评选自治区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托举工程、科技领军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时,将高技能人才纳入推荐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总工会、科协)
(十二)拓宽发展通道。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对企业受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相应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并可列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推荐人选。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大专学历报考我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用人单位在确定其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可比照同岗位大专学历人员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办;参与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会)
四、加强组织宣传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十四)增强服务意识。人才服务窗口要向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社保医疗、创业扶持、职称评审、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服务,依托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高技能人才数据库建设。
(十五)加大宣传督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引导、指导和督促企业逐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