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2〕15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在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的基础上,自2022年9月起,将全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
二、延长补缴费款期限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权益保障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二)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减化办理流程,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