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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人员移交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28 17:24: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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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23〕19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纪要》(2023·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妥善解决我区部分工伤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发放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相关经办机构务必于2023年8月底前,将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工伤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人员全部移交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从2023年9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移交人员工伤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待遇。
    二、移交人员范围为,各地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人劳社(险)字〔1998〕128号)等文件,核定并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工伤保险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2004年我区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制度后应移交但未移交至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工伤人员。
    三、人员移交工作按照属地经办、就近移交的原则执行。对目前由市、县经办机构养老保险部门发放待遇的人员采取就近移交的方式,由各地经办机构分别确定移交人员、形成移交名册、出具移交说明,内部进行移交。对目前由自治区社保局行业养老保险经办大厅发放待遇的人员,按照属地经办的原则,由行业养老保险经办大厅确定移交人员、形成移交名册、出具移交说明,除国网电力公司刘子文移交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放外,其他人员移交到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放。
上述移交资料及名册经移交双方通过正式移交手续签章确认后,报自治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处统一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管理中心依据汇总后的电子表格调整一体化系统。
    四、移交工作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所涉及的经办机构要确保范围界定准确、人员名册精准、基础信息完整,移交工作应遵循“继承历史、不扩大范围”的原则,移交名册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移交名册应包含:人员姓名、社保编号、身份证号码、退休时间、退休单位、工伤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费金额、伤残抚恤金金额、发放账号等信息(见附件)。移交说明须明确移交人员类型、待遇发放依据、待遇调整标准等内容。
    五、移交人员待遇标准必须在移交时予以明确,不得扩大待遇享受范围,原享受护理费或伤残抚恤金待遇的,移交工伤保险后仍然享受对应的待遇,不得扩大到享受工伤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等其他待遇。采取定额发放的伤残抚恤金移交后仍定额发放,采取定期调整的护理费移交后按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每年调增。移交方要做好移交前的待遇核准工作,该规范的规范、该调整的调整、该补发的补发,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确保移交后能够按照移交时确定的发放金额和调增标准发放。  
    六、移交人员在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待遇资金,经自治区社保局基金稽核处统一核定后,从全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一次性划拨至养老保险基金。2023年9月移交以后,移交人员待遇直接由接交地经办机构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移交人员待遇资金未申请2023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由接交地经办机构补充申请,自治区社保局基金稽核处负责协调自治区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调整及上述地区工伤保险资金追加拨付工作。
  
    附件: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工伤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人员移交明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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