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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7-08-23 16:44:15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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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7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现将《办法》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及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精神,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提高面向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辐射拉动等方面的作用。

  二、政策要点解读

  (一)贷款人员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凡是有利于创业就业的各类经营项目,均列为微利项目。

  (二)贷款运行模式。推行“创业担保贷款 商业贷款”模式,着力解决创业者初创资金不足问题。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商业贷款支持,扩大创业者贷款规模,商业贷款不享受政府担保基金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三)个人借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居民,主要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网络商户、从事自治区及市县(市、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城中村改造后农转非妇女、国有农(林)场女职工等。

  (2) 经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四)小微企业借款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不良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五)额度与期限。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六)利率与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各市县(市、区)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妇联组织牵头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自治区妇联协商确定。

  (1)个人发放贷款。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具体标准为山区1市9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全额给予贴息,期限最长3年;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2)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

  (七)申请材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技工院校毕业证、职业高中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办金融机构、妇联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创办人或股东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创业培训的,应提交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含复印件);担保机构及经办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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