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依据
最低工资基本职能主要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政策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做了制度规定,原则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历次调整情况
我区自1995年首次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12次调整。
三、最低工资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660元调整到1950元,二类区由1560元调整到1840元,三类区由1480元调整到175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5.5元调整到18元,二类区由14.5元调整到17元,三个类区由13.5元调整到16元。
(二)执行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有关说明。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执行。
联系处室:工资福利处 电话:0951-5099216
相关图解:2021年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图解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