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工伤矛盾风险,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2022年4月,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2014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201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再作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证明,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自治区“六个一百”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有效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自治区人社厅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印发《通知》。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本办法遵循依法依规与注重创新相结合,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建部 国家安监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创新服务理念,建立健全完善适合我区区情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机制。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该《通知》共四个部分。
(一)进一步完善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我区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及国铁集团公司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措施: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中,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单独列入招标目录。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职工。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单位办理进场施工相关手续前,配合人社部门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告知函,在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及时抄告人社部门,并且配合人社部门出具督促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催告函。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建设施工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施工企业、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用工实名登记制度,根据劳动用工方式和用工性质,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制度: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支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人社厅牵头,与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信息,部署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各地按照自治区要求同步建立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摸底排查工作,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将组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联合行动,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因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设施工企业,人社、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人社部门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并予以惩戒。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联合督查和联合通报机制:人社部门定期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信息通报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定期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至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信息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人社部门将会同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铁路、民航、税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督促建设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联合通报,并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批评和约谈督促。
联系处室:工伤保险经办处 电话:0951-5099237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