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9日制定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落实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58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情况。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此次,延续实施过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情况。自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关于经办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不会影响保险待遇标准和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和相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市场主体普遍受益,稳定社会预期。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