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培训工作,发挥好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四见》(宁政规发〔2018〕9号)和《宁夏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18〕20号)等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为培训机构“立规矩”,为经办部门“明职责”。
二、内容框架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38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1-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培训概念、培训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培训机构征集与管理。共7条(5-11条),主要从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下称“定点培训机构”)的征集条件、协议管理、解除情形等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补贴培训范围与培训类型。共3条(12-14条),明确了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范围、不能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补贴培训类型等。
第四章,补贴实施与补贴流程。共5条(15-19条),明确了补贴培训实施、申领补贴材料、补贴兑付方式、资金支付来源等,规定政府补贴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培训信息统一录入“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并对具体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培训监管。共7条(20-26条),分别明确了培训监管的主要内容、各级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主要职责,以及分别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的方法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管控。
第六章,违规处理。共9条(27-35条),明确了培训机构、市县人社部门、经办人员违反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理情形。
第七章,附则。共3条(36-38条),明确了市县制度配套、政策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同时,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承接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文本),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定点培训机构协议签订的内容和条款,也为市县预留了补充条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差异化的“自选动作”。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有六个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工作职责。对自治区本级、地市、县(区)人社部门在职业技能培训中承担的职责任务作了进一步划分。明确人社厅负责全区补贴培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制定相应培训政策;明确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服务,压实了市县一级的主体责任,特别强调要发挥地级市人社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监管和对县区的督导作用。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培训范围。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首次明确可享受补贴培训和不可享受补贴培训的人员范围。享受人员范围主要是: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三类。不能享受人员范围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项目服务期内人员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三类。同时对各类人员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有利于基层更好识别和操作。
三是进一步指明了补贴培训导向。明确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突出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坚持就业导向,强化就业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坚持创新导向,组织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人员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等培训。重点群体培训应提高上岗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创业培训应提高创业率,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培训机构监管。按照“管培训必须管机构”的原则,对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征集条件、资格审核、动态管理、协议管理等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备资质和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存在“负责清单”情形的培训机构市、县(区)人力社部门可解除协议。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补贴培训流程。首次明确市、县(区)人社部门应与承接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并对协议内容、开班申请、班期审核、过程监管、兑付补贴等流程和具体要件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基层具体操作有章可循。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培训监管力度。明确了补贴培训监管的内容,包括培训资质情况、培训开展情况、补贴发放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等。对违反补贴培训的处理,也根据具体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不同方式的处理,进一步增强培训机构和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其中,对培训机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情况通报、解除补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对各级人社部门在培训监管工作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自治区人社厅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对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