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基数核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022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标准为22998元/月(7666元/月×300%)。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7.5%核定,标准为4408元/月(7666元/月×57.5%);
三、关于养老金计发基数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202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在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基础上增加3.99%,确定为7953元/月(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7648元/月×103.99%)。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4408-22998元/月之间自主选择,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
五、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申报工资,在4408-22998元/月之间核定。
六、关于其他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丧葬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计发基数为9885元/月;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按6301元计发。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