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20年4月,为加强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2020年全国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我区贫困县(区)全部摘帽,全面转入乡村振兴阶段,乡村公益性岗安置帮扶主体发生变化,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为乡村脱贫人员(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近年来,通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以及审计,发现全区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中存在考核考勤不严格、安置人员外出务工参保以及缺岗顶岗等问题,为切实整治整改审计反馈问题,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强化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不断提高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厅结合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先后多次征求各市、县(区)人社部门以及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经过专家论证、政策趋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九章三十二条,分别从总则、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安置程序、在岗待遇、岗位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附则等九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总体要求。公益性岗位使用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按照“按需设岗、一人一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稳就业、保民生功能。
(二)岗位设置。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细化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
(三)安置对象。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为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执行。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的且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四)安置程序。明确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基层审核、公示审定、培训上岗”五项程序,组织实施本地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
(五)在岗待遇。明确城镇、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标准和种类,明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以及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脱贫人口等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进行了明确。
(六)岗位管理。明确公益性岗位管理原则是“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用人单位作为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要求日常管理和考勤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七)监督检查。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
(八)信息化管理。打通指标发布、岗位申请、人员安置、在岗管理、考勤申报、财务审核、银行资金发放等信息数据渠道,及时核查公岗人员的参保情况。
(九)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从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