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21〕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动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要求,我厅对2020年印发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标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监管和标准化建设工作。
该标准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12日,试行期内动态调整。原宁人社规字〔2020〕16号、宁人社规字〔2020〕23号文件试行期满自动失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