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1〕157号
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
现将《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经办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经办指南
一、技工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一)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全文)
(二)行使层级:自治区本级
(三)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我区范围内,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学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自治区政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核验和评审,最后提交厅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不同意设立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变更、终止许可程序同上。
(五)办理时限:
设立许可为45个工作日;变更许可为20个工作日;终止许可为2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建设立:
1.申办报告(包括学校名称、隶属关系、办学性质、办学条件);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学校申报书》(附件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学校设立评分细则》(附件2),分别一式三份。
申请正式设立:
1.筹建设立批准书(该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工作人员通过部门内部核验方式获取);
2.筹建设立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管机构的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章程修改程序。
4.专业建设报告(包括专业设置、专业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对象、人才需求预测及发展规划等)。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
(三)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
2.告知。线下,由窗口向举办者发放《一次性告知书》和《失信责任告知书》。线上,《一次性告知书》和《失信责任告知书》作为应阅知内容,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全区同步公开。《一次性告知书》和《失信责任告知书》包含法律规范依据、申办程序、提交材料、下载地址、失信责任等;
3.承诺。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签署承诺书;
4.审批。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或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申请材料:
1.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3.学校章程;
4.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
6.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三、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行使层级:自治区本级
(三)许可条件: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订)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
2.告知。窗口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与失信责任告知书;
4.审批。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或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作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
8.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供筹备设立批准书和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行使层级:自治区本级
(三)许可条件:
1.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自治区政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核验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90日
(六)申请材料: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
2.合作协议;
3.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4.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二)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
(三)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
3.承诺。申请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当场书面告知理由;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场核验。营业范围应该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六、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行使层级:市、县两级
(三)许可条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各市、县审批(许可)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审并依法作出决定,窗口依据作出的决定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代办送达。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场核验);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4.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提供推举职工代表的有关资料;
5.企业向工会和职工征求意见的有关书面记录证明材料;
6.提供上期工时执行情况的书面评估报告。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自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二)行使层级:市、县两级
(三)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各市、县审批(许可)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连同材料转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勘验、核验和评审,并将勘验、核验和评审结果反馈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一)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1项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由劳动保障部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行使层级:自治区一级
(三)许可条件:
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四)办理程序: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以下审核和注册流程,并在审批后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时限:90日
(六)申请材料:
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
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
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