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吗?
发表时间:2023-11-30 17:30: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小 中 大 】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