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九游会电竞

关闭
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15 16:58: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宁人社规字〔2022〕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0号)精神,推动“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往深里走、往实里走,经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做到“一次性告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附件2)、《失信责任告知书》(附件3)、《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附件4)规定的告知义务内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统一发布告知书。各审批窗口要严格按照告知书规定内容,规范线上线下办学申请和咨询过程中的“告知”。对线下申请筹设或设立(合并、分立)的,应向申请人提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失信责任告知书》《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对增减和升降职业工种及等级、增加教学点、终止办学、变更校长、举办者、办学地址等审批事项,应向申请人提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失信责任告知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办学主体如实履约,做到“一次性承诺”  
    举办者应明确办学主体责任,遵守合法、诚信、依规、对标办学规则,践行公平竞争原则。在认真学习《一次性告知书》《失信责任告知书》《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的基础上,确认办学条件完全具备所申请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附件15)要求后,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申请项目对应的《承诺书》(附件5-14),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及其法律责任负责。办学过程中,如需政策业务指导,可咨询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主动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取得或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准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招生简章、广告,牌匾和印模等材料,实地评估后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入学校管理档案。招生简章、广告通过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前,不得对外发布。
    三、严格对标形式审查,做到“一站式办理”  
    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时,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和监管指南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95号)要求,严格遵守审批流程,做好形式审查,对照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审查承诺的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场地、师资、校长任职资格与申请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是否一致。承诺与标准要求一致的,窗口(或线上)即办发证,不一致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线下申请的,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在40分钟内完成单个工种或事项的形式审查。申请2个以上工种的,按每个工种不超过30分钟计算办结时限。许可证送达时间单独计算。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不得拖延审批时间或擅自增加实地审查环节。受理申请时,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互联网 监管”等系统查询举办者信用状态,处于失信惩戒状态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实地评估,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评估意见反馈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推进审管信息共享,做到“一体化运行”  
    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在审批发证、变更、终止的同时,通过审批系统将审批结果即时流转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同时电话通知)、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档案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便及时掌握信息实现审管联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学习掌握政策法规,为办学主体提供精准政策业务指导。同时,要严格按照宁人社发〔2020〕95号文件要求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按照“告知承诺制”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因增加工种、提升办学层次、变更地址或校长、增设教学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结果与承诺不符的,应做出限期整改决定或撤销许可建议。经评估,承诺与办学实际存在差距,但不属于骗取办学许可证性质,存在非主要设备不齐全、场地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且申请人主动申请整改的,给予一次性容错整改机会,出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6)。校长、师资、主要设备和场地存在虚假承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存在明显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严重抄袭等问题的,向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发送《关于建议撤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或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函》(附件17),由发证机关撤销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互联网 监管”“宁夏双公示报送系统”“信用宁夏”等平台如实填报不实承诺有关情况,及时归集信用信息,供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已颁布的151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和后续颁布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将一并在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请各地各部门及时查询。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改革前期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3.失信责任告知书
         4.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
         6.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承诺书
         7.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培训 等级承诺书
         8.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承诺书
         9.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承诺书
         10.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校长承诺书
         11.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地址承诺书
         1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名称承诺书
         1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
         1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承诺书
         1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样表)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模板)
         17.关于建议撤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或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函(模板)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深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标准化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下载附件.doc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