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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03 15:03:0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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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 〔2023〕212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人才办(人才工作局)、宣传部、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监管部门、科协、税务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大中型企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科协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广泛集聚引领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各类人才,依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发展所需,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用人理念,在不改变自治区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实施的一种引才方式。

第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坚持积极、开放、高效导向,围绕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人才强区建设,架设“区内所需”对接“区外所能”服务桥梁,探索采取“候鸟式”聘任、“离岸式”研发、“巡回式”服务等模式,引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满足用人单位所需;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4.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外聘的情形。

(二)团队条件

1.团队须由1名带头人、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成员之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2.团队研究领域和方向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引进人才单位实际需求,研发水平居行业领域前列,业绩突出;

3.团队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持续创新能力。

第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单位基本条件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人才个人或团队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合作事项;

(四)能够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提供相应的工作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引进途径和形式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途径

(一)借助“亲缘”“地缘”“学缘”“业缘”等社会关系,主动对接、定期联络自治区外取得一定成就的企业家、公司高管及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技术技能人才等,扩大柔性引进人才渠道。

(二)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拓展东西部合作、校院企地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实现人才与工程对接、智力与项目吻合,促进人才、智力、成果柔性引进。

(三)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依托国内知名人才中介机构、猎头公司等,深入挖掘行业高精尖缺人才资源,满足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智力的引进需求。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形式

(一)顾问咨询。引进人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可担任单位顾问,提供战略咨询、项目管理、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技术入股。引进人才持有专利技术的,可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三)挂职兼职。引进人才具有丰富管理经历和技术技能专长的,可挂职担任单位管理职务、技术首席等,或以特聘兼职的方式开展工作。

(四)项目合作。用人单位与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以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科研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形式提供智力服务。

(五)揭榜挂帅。用人单位针对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发布技术榜单,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科研创新团队,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以科研成果兑现其科研经费投入。

(六)其他形式。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创新开展的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柔性引进人才形式。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支持措施

(一)选聘特聘专家。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及各行业领域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每年定期来宁指导工作,择优授予“自治区特聘专家”称号,并给予引才单位每人每年5万-20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中30%用于人才个人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3年。协议期满后,仍与我区用人单位开展合作且成绩突出的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二)引进创新团队。鼓励自治区内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区外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根据引才单位工作投入和科技创新团队创新成效,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教育卫生、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人才团队帮扶带培各类人才,根据项目完成和作用发挥情况给予10万-20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三)完善人才工作载体。用人单位依托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人才工作载体,给予10万-2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全国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人才小高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文化名家工作室、金牌导游工作站等载体平台积极柔性引进各类人才,给予荣誉激励或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开展咨询论证、培训授课、交通食宿等方面的支出。

(四)建设“飞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建立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的独立研发机构或联合研发机构,经自治区备案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用于相关科研活动。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估,对评为“优秀”的独立研发机构和联合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主要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团队建设等。

(五)建设“候鸟型”人才服务站。鼓励市县(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季节性来宁工作生活的自治区外专家人才开展技术服务,建立“候鸟型”人才服务站,开展文体共建、艺术创作、学术交流等服务活动,增强各类“候鸟型”人才归属感。

(六)设立青年人才驿站。鼓励各市、县(区)在人才公寓、科技园区等设立青年人才驿站,为有意来宁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返乡创业青年人才提供一站式就业创业指导、培训交流、社会融入、住房周转等服务,打造来(返)宁青年人才之家,让青年人才在宁安心创业就业。

(七)设置事业单位流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创业活动需要,可自主设置流动岗位聘任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聘任名誉职务。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宁夏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属高校和一流学科专业所在学院、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可面向全国遴选优秀人才,担任学术副校(院)长。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可聘任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科技副总、首席专家。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开展合作研究、加强企业管理、培养人才队伍等。

(九)建立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机制。鼓励支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每年累计来宁工作2个月以上,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带培带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经评估按所付薪酬的30%、每年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长可补助3年。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召开柔性引进人才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开展决策咨询,提升人才认同感、荣誉感。柔性引进人才在宁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服务管理。

第十条 完善柔性引进人才引智供需精准对接机制,搭建开放共享的引进人才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吸引自治区外人才同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和开展智力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柔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已与自治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服务满2年取得实际成果且仍在继续合作的,经引进单位申报可参加自治区相关专业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对所持关键技术或成果在自治区内应用转化的,可作为参评的重要依据。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自治区科技项目、科技奖励。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获得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柔性引进人才获得企业股权奖励的,依法享受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基本劳务报酬及给予柔性引进人才的奖励,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相关补贴项目资金标准从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各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细化职责、规范程序,定期对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在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柔性引才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区分全职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界限,对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柔性引才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柔性引进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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