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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17 14:55: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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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2〕4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积极化解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事故风险,维护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推进全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自治区内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含邮政网点,下同),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一)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
    (二)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邮政快递企业,为经营该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责任人或组织成员以及该网点快递员(包括其使用的从事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人员)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三)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四)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缴费费率和基数
    (一)缴费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34号)规定,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
    (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所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工资按照不高于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不低于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60%确定;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快递员按照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经办服务
    (一)各市邮政管理局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辖区网点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完成后,按月向网点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和《自治区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协同表》(附件),并及时向经营主体告知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事项。遇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承包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失效、被开办者撤销或合作终止的网点或被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备案的,各市邮政管理局应在当月通报属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通网报业务后,可选择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线上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业务。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各邮政快递企业要督促所属基层网点在用工后,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基层快递网点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
    四、待遇保障
    (一)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四)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按照本通知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配合各市邮政管理局对自治区各类邮政快递企业和末端备案网点等进行摸底排查,于4月底之前摸清摸实底数,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工作,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基层快递网点参保为重点,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参保工作,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网办”参保培训,畅通参保绿色通道,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措施以及参保、待遇支付情况统计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邮政管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强化督导检查,将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在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用人单位要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因漏报、少报造成的职工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对开办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工伤预防指导工作,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鼓励企业参加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方式,加大对快递员群体的保障力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协同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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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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