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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5-17 15:13:39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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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化解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事故风险,维护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宁夏邮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治区内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含邮政网点,下同),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邮政快递企业,为经营该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责任人或组织成员以及该网点快递员(包括其使用的从事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人员)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计缴方式:
    (一)缴费费率。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34号)规定,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
    (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所有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工资按照不高于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不低于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60%确定;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快递员按照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经办服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通网报业务后,可选择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线上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业务。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待遇保障
   (一)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
    (四)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按照本通知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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